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电梯生产单位未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或者未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免费修理、更换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