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及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接到困人故障报警后,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并协助实施救援,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
发生电梯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排险救援,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