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