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主要道路、重点地区和景观区域范围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