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卫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以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