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