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相关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