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季节性农副产品的实际情况,设置规划科学、数量合理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疏导点或者临时专业市场,供农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卫要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