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统一、规范、便民等原则,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繁华路段、人口密集区域等重点地区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免费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