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