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应当列入河道名录的河道故意遗漏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督办事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