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禁止垂钓或者限制垂钓的水域外,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保持河道文化景观的实际需要,经科学论证和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制定禁止或者限制垂钓的河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限制垂钓的河道,可以对垂钓区域、时间、饵料、钓具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垂钓的河道垂钓,禁止在前款规定的限制垂钓的河道违反限制性规定垂钓。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