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并公布的类别和名录,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