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