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火(热)电、钢铁、水泥、建材、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