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火(热)电、钢铁、水泥、建材、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