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家重大活动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