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职陈述。任职陈述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

主任会议可以作出决定,通知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到会,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