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职陈述。任职陈述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主任会议可以作出决定,通知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到会,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