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中,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进一步了解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征得多数委员的同意,可以暂不提付表决,待了解清楚提出书面报告后再行审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