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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和文明劝导员,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教育劝导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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