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际,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执法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劝导、制止。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