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设备,并加强日常管护工作。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