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