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倡导、规范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公民应当积极践行男女平等、互相尊重,依法婚育、优生优育,以诚相待、勤俭持家,相互支持、夫妻和睦等家庭美德,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家庭成员应当尊敬长辈,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关心爱护未成年人,重视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让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监护责任,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五)家庭成员应当认真履行对家庭成员中残疾人的扶养义务,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六)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平等相待,共同勤俭持家;
(七)家庭成员要和睦相处,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