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倡导、规范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花草树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向室外、车外抛撒垃圾,不高空抛物;
(二)遵守秩序,着装整洁,言行文明,参加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等候服务时有序排队,遵守保持安全距离等文明引导标识;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人让座;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
(五)在公共场所开展音乐、舞蹈、健身、娱乐等文体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及方式,控制电子设备音量;
(六)不在餐饮、文化、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高声喧哗,监护人要监管孩童,不因玩耍嬉戏而影响他人;
(七)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