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查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