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绿色专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