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推进绿色建材认证与结果采信,定期发布产品信息与应用情况,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选用绿色建材。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