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四章 科技与产业支撑第三十八条有效本市推进绿色建材认证与结果采信,定期发布产品信息与应用情况,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