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等标准实施,鼓励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方式,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