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