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