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绿色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