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