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