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实施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和活化利用,最大程度保留既有建筑和树木,保持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彰显和延续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