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推进公共充电桩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二)落实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防灾减灾等能力;
(四)落实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等管线入地改造要求;
(五)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六)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
(七)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运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八)优化城市设计,落实城市风貌管控要求;
(九)加强城市安全风险管控、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
(十)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