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更新区域内物业权利人有自主更新意愿,且符合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的,可以由物业权利人实施或者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实施。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