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玉溪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抚仙湖流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