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以签订合作保护协议、设置生态管护、生态监测岗位等方式,保护抚仙湖流域自然资源,参与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