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玉溪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镇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统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实现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

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覆盖,将农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管网,不能纳入城镇管网的应当按照相关处理标准建设集中式处理设施,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应当净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