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禁止开展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工程、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码头和步道、廊道、绿道公共设施建设。已经建设的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迁出;对原住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迁出。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应当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