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对符合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科研成果的转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