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