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