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八条有效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