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