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