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净月区管委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环境容量接纳游客和徒步健身者的;
(二)未设置净月潭风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
(四)审核批准不符合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建设活动的;
(五)违反净月潭风景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损毁景物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