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净月区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现场清理,并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由净月区管委会进行批评教育、劝阻、责令改正;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十四)项规定的,由净月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五)、(十六)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