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净月潭风景区内水体保护制度,明确保护要求,落实保护责任。在水环境安全、水生态修复与水资源保护方面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除按净月潭风景区规划的要求外,应当维护水体自然状态,不得改变。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