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未按照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要求,建设公共数据平台或者政务信息系统,造成重复建设或者影响共享开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