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数字政府建设、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大数据产业,设立大数据产业领域专项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